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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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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的名称是: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 英文名称:Psychological aid association of fujian province , 缩写:PAAFJP。

第二条 是由心理学工作者、医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助人志愿者和相关机构为主体自愿结成的运用心理学方法助人的全省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心理学工作者、医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助人志愿者和心理医疗单位,心理临床研究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等教科研单位,贯彻“知行合一”的发展思路,积极开展公益性心理援助和相关学术活动,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的住所是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恒宇国际B幢21楼21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二)开展以公益为主导的多种形式的心理援助与爱心捐赠对接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相关培训,举办各种心理学相关讲座以及心理咨询与治疗为主题的讲习班;
    (四)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

(五)编写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书刊、音像和宣传资料,以及开发互联网心理服务技术;

(六)组织会员进行心理学领域的课题科研工作;

(七)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督查和制定心理健康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及心理学技能资格认证。承办心理科研产品、心理治疗仪器和心理医学鉴定,以及兴办实体,提供相关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等心身检测与康复保健服务;

 (八)积极开发和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服务,以增强自身发展与创新能力;

 (九)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会心理服务项目工作,开展相关科研考察和调查研究工作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的业务,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运用所学服务社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优先取得本内部学术刊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本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本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会员鼓励活动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党组织是党在本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九 本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7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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