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捐赠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捐赠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受赠者和协会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协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分为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接受捐赠(以下简称“受赠”)按照本办法执行,协会受赠资产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团体等自愿无偿捐赠给协会,用于协会建设发展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对外捐赠是指协会按照规定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协会的财物无偿或有条件地捐赠给其他单位、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受赠的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协会。
第四条 受赠资产的管理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协会利益相统一。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
(三)坚持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捐赠实物台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受赠单位负责将受赠资产的统一接收和登记造册,及时将货币资金受赠事宜与计财处核对、落实,将受赠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移交。
第六条 协会与捐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七条 协会监事会对受赠资产的接收、使用等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
第三章 接收与入账
第八条 秘书处须对日常受赠事项向会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重大事项须由会长办公室、监事会共同见证受赠活动,接收、造册登记,建立受赠资产明细清单。
第九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及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受赠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应自受赠之日起一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两周内按照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入账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应自受赠之日起三周内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条 捐赠品属于进口设备的,在签订《捐赠协议》后,由捐赠品接收部门按规定办理海关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受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协会接受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询价的最低价格和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合计入账;
(三)受赠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中属于孤本、缮本或无入账依据的,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评估价值的名贵字画和文物、史料的,应暂时按照名义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账;
(四)受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入账。对于在报备的延长期限内仍无法确认入账价值的,按照暂估价办理入账手续,待确定入账价值后再行调账。
第十二条 受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值登记入账。无评估价值的,由协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三条 受赠的其他类型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入账,无法确认价值的,按照市场同类资产最低价或评估价值登记入账。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指定用途的受赠资产,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未指定用途的受赠资产,由协会统筹使用和调配管理。
第十五条 受赠的实物资产应存放在仓库内,并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公共区域的受赠资产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部门定期进行维护。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属于协会资产处置行为,须依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事先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执行。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 捐赠对象:
(一)上级部门下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二)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
(三)支援边远贫困地区。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的物品应利用已达报废条件但尚可使用的资产,未达报废年限且正在使用的资产不得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应与受赠方签订协议,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并向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机关报告捐赠情况。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程序办理结束后,经办部门应凭捐赠批件、受赠方接收凭据等资料,于一个月内和财务部门办理捐出资产的账务处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协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外捐赠赞助的物资进行跟踪监督,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若有特殊捐赠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收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4年9月22日起执行,由协会理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