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根据《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协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协会选举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办法。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四条: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理事会议表决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五条:选举理事应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赞成票超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当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可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第六条: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在任期内因调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协会职务的,原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变更人选申请,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超过6个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担任协会职务资格。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协会可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变更或增补理事人选,由协会秘书处采用通讯会议形式会员代表意见并记录在案,经确认后向会员公告。变更或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也可能由协会秘书处以通讯会议形式征求理事意见并记录在案,经确认后向会员公告。
第七条:协会秘书长在任期内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理事会,会长应及时提出其他相应人选,并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协会秘书处以通讯会议形式征求理事意见并记录在案,经确认后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协会会长在任期内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理事会应在30日内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表决,经确认后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出书面罢免动议的,理事会应在接到罢免动议30日内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讨论,相关人员有权在会上对署名理由提出申辩,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动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或变更后,应及时填写《社团负责人备案表》,经省民政厅审批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