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心理援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广大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履行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透露协会机密。
第四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协会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业务范围等基本的组织信息;
(二)协会发布的文件,适宜公开的各类会议决议或纪要,适宜公开的协会各类活动方案、通知;
(三)协会重大事项、活动信息;
(四)协会各类先进典型事迹;
(五)适宜公开的协会财报;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单位机密的信息和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协会信息公开,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二)通过内部办公信息平台或者内部报刊;
(三)通知、公告等文书;
(四)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14年9月22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于本制度为试行制度,因此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